A.一般法规
1。优惠和订单
a)要约价格是净价格,不包含增值税,通常可以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添加。
b)要约计算基于购买者的请求值或信息。如果在下订单时或基于以后发送的模式时证明这些错误是不正确的,则卖方保留基于新数据的价格变化。
c)结论合同通常受这些条款和条件的约束,除非卖方以书面形式确认了偏差协议。如果当前业务不基于书面报价或订单确认,则这些条款和条件也是有效的。如果买方知道卖方以前的法律交易中卖方的条款和条件,这也适用。
d)原则上,即使买方在订购之前不要求此销售商,因此卖方的当前价格清单也不知道其内容。
e)口头或电视协议只有在卖方书面确认的情况下才具有约束力。
f)对于外国企业而言,卖方有权获得尚未处理的订单,这些订单在贬值的情况下尚未处理,而事件的货币价值在贬值后与欧元相对应的程度,在订单确认确认(贬值之前)。
g)根据§126ABGB,通过电子邮件的解释在没有电子签名的情况下被合法地承认为有效。但是,这不适用于合同和基本合同更改。如果订单量的变化至少30%或将被其他人代替,则更改尤其重要。在这些情况下,对买方的书面确认需要法律效率。
h)担保的假设需要明确的书面协议,其中定义了担保的类型和范围。
2。交货条件
a)交付是按照买方的帐户和风险进行的。
b)从500欧元的净商品价值中,交货是没有工厂的。
c)从1500欧元的净货物价值中免费进行(未考虑DSD费用)。
d)无论如何,自由房屋的交货仅在卡车的机会到买家地址的机会。
e)如果订单低于商定的货运限额,则在没有协议的情况下,以最好的酌处权将运输和运输路线的选择留给卖方,而对最快的方式和最便宜的方式不承担任何责任。
f)如果卖方清除了没有货物的情况下同意的没有货运交付,则买方必须出示货运并获得货运报酬作为赔偿。
g)如果买方想拿起货物,则需要卖方事先同意。如果卖方同意接送服务,则如果有商定的免费房屋送货,将为RKT/10 T组的60%或最多1.95欧元/100公斤的薪水提供报酬。必须观察商定的收集日期,否则将根据a)e)段进行交付。
h)如果卖方的仓库可用于买方的独家订单或出售的无需运输(请致电订单),则买方必须在约定的最大期限内删除。到期后,无需卖方展示即可立即交货。
i)在托盘上交付货物时,买方必须退还相应数量的托盘以进行交换。如果不可能,卖方会在此场合接他们。如果未返回托盘,则根据我们的条件在交货时有效进行计算。
j)在买方或替代代理商签署交货说明后,即使仅在保留下接受,该装运被认为是完全,正确地接受的。
k)如果买方被买方推迟,则卖方必须更换产生的费用。在这种情况下,卖方有权处置送货项目,否则在选择合理的截止日期或为买方提供适当的新截止日期后,他选择后选择了送货项目。随着接受或债务人违约的发生,随机恶化和随机厄运的风险传给了买方。
3。交货时间
a)卖方提到的交货日期通常不是结合。
b)如果明确同意固定的交货约会,则交货期开始于发送订单确认或订单接受的当天。如果买方随后要求更改影响生产时间,则交货期开始于确认卖方的变化。
c)如果卖方违约违约,则买方的权利仅限于从合同中提取,但前提是约定的交货期超过1/3,但至少5个工作日。
d)至于卖方没有生产,他在自己提供之前没有违约。此外,只要他立即通知买方,他就可以违反履行合同的义务履行合同,并立即偿还对买方的考虑。
4。交货的缺陷
a)根据§377HGB确定买方的检查和通知义务。
b)买方使用或处理货物后,卖方的任何责任都被排除在外。
c)对于有缺陷的商品,买方只能降低不足货物的购买价格或交付,而所有其他索赔都排除在外。卖方可以依靠法律法规拒绝执行。在要求补充性能时,买方必须授予卖方合理的期限。在此之前,必须让卖方有机会确定所显示的缺陷。
d)至于卖方没有生产,卖方只有在有权归他的权利框架内承担责任。
5。交货不可能
卖方可以要求对交货期间进行适当的延长,或者全部或部分退出合同,前提是他不在其影响力(例如原材料瓶颈,罢工,机器损坏,自然灾害,火灾,供应商交付的可能性)以遵守交货期或在以后的时间上交付的时间。卖方必须立即通知买方这种情况,甚至可能会重新考虑考虑。
6。付款条款
a)如果没有签订不同的付款协议,则卖方的发票应在发票日期后的14天内纯粹净净付款。
b)如果买方做了一个事实,即他在创建后3天内没有收到发票,则截止日期相应延长。
c)如果与买方达成折扣协议,则只有在折扣期到期时没有其他发票开张的情况下,折扣扣除额有权扣除,该发票已超过14天。
d)在付款的情况下,卖方有权要求默认利息高于基本利率5%。
e)例如,在司法或法外比较程序,破产或付款延迟(§286BGB)以及司法行动的情况下,批准的折扣,奖金和货运薪酬会出现。发票截止日期后的第15天,也会发生相同的法律后果。
f)仅在明确协议后接受现金,转让或支票以外的其他付款方式。买方承担收集变更以及折扣的费用。这些要提前支付。通常不接受财务变革。仅当卖方可以处置金额时,才认为付款。在支票付款的情况下,只有在立即提交后的支票记入时才被认为是付款。
g)如果存在几项索赔,则卖方有权在到期日的命令下从买方抵消付款。债务人确定第366/1 BGB的权利被排除在外。
7。参考标题
a)直到全额付款,交付的货物(=持续保留的商品)仍然是卖方的财产。
b)买方有权进一步出售和/或将货物作为适当业务运营的一部分,只要他不默认。进一步购买产生的要求取代了保留所有权。如果进行处理(§950BGB),新产品取代了交付的商品。在连接(§947BGB)和混合(§948bgb)的情况下,卖方保留二人所有权,其比例的金额与相关的价值比率(延长标题的延长保留)相对应。
c)只有从业务关系(帐户保留)支付了所有卖方索赔的情况下,保留所有权和代理权的代理才能到期。
d)如果确保商品的价值超过卖方的总索赔,则卖方有义务应买方的要求释放。
e)只要存在所有权的保留,买方既不能授权保证也没有进行安全转让。如果买方采取行动,从而获得了卖方保留财产的第三方,则买方有义务向卖方支付赔偿。
f)当支票或更改付款时,所有权仅通过卖方信用将买方传递给买方。
8。确保卖方
a)如果买方的流动性困难或买方违约,卖方有权要求有权立即付款,即使尚未应付发票,并要求在交付货物之前所有未偿还的交付。
b)在完全支付发票金额(包括违约利息)之前,卖方没有义务从持续合同的另一笔交货中。由此产生的交货时间超支没有权利买方撤回命令或赔偿索赔。
c)买方抵消的权利仅限于无可争议的和合法确定的反诉。此外,买方无权扣留或减少从其他交货中支付适当的发票金额,以最终澄清此事。
9.绩效地点,管辖权地点和适用法律
a)履行和付款的管辖权的地点(包括支票和交换投诉)以及当事方之间缔结的合同之间产生的所有争议是公司总部(目前重新税收)。
b)德国联邦共和国法律专门适用。
c)不包括《联合国国际商品法规公约》和《国际购买移动物品》的任何统一法律的适用性。
10。其他损害赔偿要求
a)如果违反合同义务,卖方的责任仅限于意图和疏忽大意。
b)顺便说一句,卖方仅负责替换典型的可预测损害,此外,卖方并不承担损失,损失和失败。
c)对责任的重视也适用于侵权责任,并有利于卖方的替代和替代代理商。
d)赔偿要求,无论它们是否基于缺乏材料,并且允许对限制期限的限制,从产生索赔的日历年结束后的一年内就到期了,受伤的一方已根据索赔意识到这种情况,或者可能获得索赔的知识。